社團法人雲林縣營養師公會章程
99年4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
99年6月8日函雲林縣社會局備查
103年4月1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104年4月19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105年4月23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6條條文
109年9月12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、7、11、14、16、17、26、28-30、35-41條條文
111年3月1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8、29、33條條文
113年3月9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8、29、33條條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營養師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名稱為「社團法人雲林縣營養師公會」(Yunlin Dietitians Association),以下簡稱本會(YDA)。
第三條:本會以研討營養專業學術,宣導營養教育,提升營養服務品質,藉以促進國民健康,維護營養師權益,並謀營養事業之發展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雲林縣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雲林縣。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。
一、關於提高營養服務品質之事項。
二、關於促進營養業務發展之事項。
三、關於增進營養專業學術之事項。
四、關於宣導營養教育之事項。
五、關於推行公共衛生、國民營養與保健之事項。
六、關於辦理營養師繼續教育之事項。
七、關於擬定、修改、推行、維護營養制度、法令之事項。
八、關於辦理會員合法權益、就業輔導、親睦互助之事項。
九、關於拓展國內外各級營養及醫事人員團體間之合作與聯誼事項。
十、關於發行營養刊物之事項。
十一、關於辦理各界委託或諮詢之事項。
十二、其他有關營養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:凡領有營養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營養業務者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但未執行業務者,可自由加入為會員。
第七條:申請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表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各項費用,使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八條:會員繳納常年會費者,方享有會員權益。
第九條:凡依營養師法之規定,不得充營養師或撤銷營養師證書者,雖有前條之規定,仍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十條:會員歇業,應撤銷執業執照。受撤銷營養師資格之處分者,應辦理退會。
第十一條:會員退會時,應繳清會費。
第十二條:會員之權利如下 :
一、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諸權利。
二、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。
三、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三條:會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
二、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。
三、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擔任之職務。
四、按期繳納常年會費。
五、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。
第十四條:會員有違反下列各類情事之一者,本會得依理、監事聯席會之決議,依情節輕重分別 予以警告、停權。如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處分,應將事實、證據呈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依營養師法之規定,不得充營養師或撤銷營養師證書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二、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。
三、將執業執照租借予他人使用者。
四、未繳納該年度會費,經催繳二次仍不履行者,即喪失會員應享之權益,予以停權之處分,並於次年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其屬自動退會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六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,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三人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;設監事三人為監事會,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;理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補足原任期。經遞補後,如理事人數少於六人,監事人數少於二人時,應補選足額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七條:理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,不得超過二分之一;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八條:選舉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以得票數多者當選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,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,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,若當選人不再場未能擇定時,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;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,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,以正式當選者為準。
第十九條:對選舉有異議者,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,並應於三日內(郵戳為憑)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,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,事後均不予受理。
第二十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:
一、召集會員大會,並執行其決議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六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七、處理會員之建議。
八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九、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。
十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: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: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:
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三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及財務報告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審核年度預決算,向理事長提出書面審核意見,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:常務監事之職權: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委員會或小組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處理交辦之會務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經理事會決議得聘顧問若干名,其聘期與該屆理事相同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八條:
一、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但遇有特殊事故,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或理事會議決,或監事會函請,均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受此限制。
二、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。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:
一、理、監事選出後,應於大會閉會七日起至十五日分別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,由原任理事長、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。
二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均為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、監事分別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四、遇有緊急情況時,前項會議,得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;會議紀錄、出席紀錄或其他文書,由幹事傳送至出席者所在處所,經出席者確認內容並簽名後,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本會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辦法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第三十條: 本會各種會議,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,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方得決議,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。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之決議,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監事之解職與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
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
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開會時不得委任代理出席。
第三十二條:召開理事會議應邀請監事列席,召開監事會議應邀請理事長列席。
第六章 經費與會費
第三十三條:本會經費包括下列各項
一、入會費為新臺幣1,000元整,於申請入會時繳納之。
二、常年會費為新臺幣2,500元整,於該年三月前一次繳納;七月後入會者,當年度之常年會費為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三、捐款。
四、基金及孳息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四條:會員退會時,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,每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: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歲入歲出預算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 (會員大會若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歲入歲出決算表、收支對照表、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若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、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